- 筆記起來 民眾購買房屋申報契稅請同時填寫「契稅申報書附聯」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
稅捐機關進一步表示,依財政部訂頒「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」第2條規定,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,屬供自住使用:
(一)房屋無出租使用。
(二)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。
(三)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。
民眾新取得房屋,若符合上述自住規定,如已超出3戶以上並予擇定該新取得之房屋適用自住稅率者,可同時於「契稅申報書附聯」勾選填寫願放棄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,原始已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3戶之其中任1戶,以節省稅負,惟仍應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,經審核通過後,始可適用自住用稅率,請多加利用「契稅申報書附聯」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,好處省稅多多。